在
缓刑执行完毕之后,是无法符合
累犯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的。
关于累犯,其指代那些被法院判决处以
有期徒刑及其以上
刑事处罚的罪犯,当其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之内再度触犯了有期徒刑及以上
公诉案件的罪犯。
然而,缓刑则是对那些被依律判定应承担一定刑期的罪犯设置的一种机制,即在考验期结束后,可附带条件地暂停原
判刑期的执行。
因此,缓刑执行完毕并不意味着刑期的完全执行完毕,故而无法适用于累犯相关之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