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除斥期间届满后
质权人未能获得
欠款的全面偿还,则质权人有权依照
质押标的物的特性审慎地选择适当的权益行使方式。
当涉及动产时,质权人可选择将之折价、拍卖或是变卖的方法进行处理;
在针对权利证书的情况下,质权人可选择兑换货币、提取货物、公开拍卖、转让所有权等等手段来实现其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质权人通过处置质押标的物所得到的价款,无论多少,均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有的
主债权以及其间产生的利息、违约
罚金、
民事赔偿金、在保管过程中所产生的质物保管成本以及推动质权实施的相关合理费用。
倘若质权人在行使质权的过程中遇到了任何与出质方之间的
纠纷,他们既可以选择通过积极沟通和协商的途径加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
诉讼、仲裁等较为严苛的程序来解决问题。
如果决定启动司法程序,质权人有权要求作为被告出庭质押方及其所代表的
债权债务人出庭应诉,当然也有权利单独
起诉债权
债务人。《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