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继承人能否自愿
放弃继承权益这个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接受
被继承人的遗产传承。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权利放弃需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条件才具有
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首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能在
继承活动已经启动并且尚未进行
财产分配之前进行,否则其后果将无法得到尊重与保护;
其次,原则上仅允许继承人本人主动表达放弃继承权的意愿;
第三,放弃继承权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或者惩罚性条件,因为这样会影响到继承人的权益和自由;
再者,即使
继承权益细分到多个份额,每个份额都不能单独选择是否放弃,而是应当整体考虑,一并做出决策;
最后,放弃继承权作为一种重要的
法律行为,需要采取
书面形式予以体现,以便于维护自身权益以及避免不必要的
纠纷和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