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离婚调解书会在调解当日起草并签署完成。
但是若遇特殊情形,也有可能需要在调解结束后的3日至5日内才能将调解结果制作为书面文档。
在进行
调解离婚等事宜时,当双方
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并在调解协议上以
书面形式签字盖章之后,该离婚调解协议便具备了正式的法律约束力。
而对于那些经过调解得以和平解决的
离婚案件,其相关
诉讼费用将会获得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向配偶提出离婚请求,都有权通过所在单位、社区或妇女儿童保护组织申请调解解决,或者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只有当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婚姻
诉讼时,经过全面深入的
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判断出双方矛盾确实无法调和,并且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况下,才会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