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定依托于夫妻情感确实已经破裂的事实。
然而,仅凭对方出现不忠行为并不足以证实
离婚本质上是基于夫妻之间情感的恶化,而是配偶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保持长期紧密关系或严重的
违法行为(如
重婚),才能够被认为是对夫妻感情重大伤害的表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