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持续时间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之间存在着严谨而紧密的关联性,并非用人单位简单地任意设定便可获得
法律效力。
若用人单位制定的聘用期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时限,那么实际上试用期将被视为已经终止,试用期内的员工将被视为正式员工。
在此前提下,如用人单位试图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
劳动关系,将会面临支付非法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潜在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