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据
民法提起
离婚诉讼时,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被控在婚姻持
续期间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法院是否会做出判定
离婚的决定?答案是不确定的。
虽然法院请求离婚的核心考虑因素为夫妇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然而重婚或与第三者同居行为并未被法律视为绝对的夫妇情感破裂指标。
因此,仅仅凭借该种情况来判断配偶感情已经破裂的话并不足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充分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若重婚或者与第三者同居者赢得了配偶的谅解,则这段婚姻仍然可以得以保持和延续。
由此可见,仅凭重婚或者与第三者同居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夫妇情感已经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