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未曾
分居的情况下,夫妻间若有一方向法院
提出离婚请求且另一方明确表示反对,亦可考虑通过法定程序提
起诉讼以达到合法
离婚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应首先明确的是,如果出现了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在经过调停后仍无法解决问题时,那么法庭将会强制性地批准
当事人的
离婚申请:第一,一方
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稳定
同居或存在严重的
重婚行为;
第二,在家务处理上采用
暴力手段,对配偶甚至家族成员进行虐待、遗弃;
第三,无论何时何地,都沉迷于赌博或吸食麻醉剂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第四,由于夫妻之间的情感冲突,导致在连续两年以上的时间里
两地分居;
第五,其他一切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地步的具体情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