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合法分包得以顺利实现,依法需要满足包含四项要素的必要条件,具体包括:
首先,相关方应已经获得了发包人的明确许可或在总
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允许对工程进行分包。
其次,只能向分包商支付一次费用,即分包单位自身不得再次将所接受的工程转包至其他施工单位。
再次,所委托的分
承包单位需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最后,被分包的业务不能是整个项目的核心环节或主体工程。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
法规,总承包商有权将工程项目中的某个部分发包给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分包商,但禁止将主体工程随意分包出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
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