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持有、收纳或接受
伪造货币以及其他被法律明令禁止的物品,如
盗窃、
抢劫等
违法所得,一旦
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完成了从持有到处置的过程,即构成
受贿犯罪既遂。
这主要是因为,受贿
犯罪的核心特征在于,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利用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优势,以索取或者非法获取等方式获取他人财产,然后再以此作为条件,为相关人员谋取各种形式的职务性利益。
这里所谓的“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公权力,而“利”则是指与此对应的非正当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