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购置于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且全部房款已付清并唯独在
结婚前就获得了
房产证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倘若房产证上同时记载着夫妇两人的姓名,那么这种房产便属于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当夫妻选择
离婚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处理时,夫妇双方都享有理所当然的权利去分割这套房产;
但如果房产证仅有其中一位配偶的名字出现,并且购置房产的费用完全是基于该配偶个人财务支撑之力完成,那么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便归属于这位配偶的个人所有物,若离婚发生,该套房产自然也就归属于这位拥有者;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另一半能提供有效的
证据来证实他们共同为购买此房产付出了投入,那么在离婚之际,这套房产将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而对于如何分配这款房产,夫妇双方有绝对的自由来自行商议,或通过法院公正判决予以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