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东是否有权单独终止
租赁合同的问题,必须区分具体情形。
通常而言,只有在满足如下所述条件之一时,房东才具备解除
租赁协议的权利:第一种情形是,当出租方发现租户未能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或根据租赁物品的物理特性使用租赁建筑物之时,倘若此举导致了租赁物本身遭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
第二种情形是,若租户未经出租方许可,擅自将房屋进行
转租;
第三种情形则是,如果承租人以缺乏正当理由为由,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且经过出租人多次催交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迟迟不给付相应租金。《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