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已过之后,仍然允许
债权人进行申报,只不过应在
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实施补充申报。
然而,若在此之前已经开展过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那么已无法再行补充申报。
然而,如因
清算小组的疏忽或过错而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其债权,债权人有权向清算小组成员提出要求,请求他们承担起
连带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
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