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赁合未能得到充分执行,则可结束此项租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若
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职责,且在收到
承租方的催促后依然不予改正,那么承租方可提前终止该项租赁行为。
也即,在合同被解除之后,任何
违反合同条款的一方,都必须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同时,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合同在解除之后,若尚未完全执行完毕的部分将停止执行;
已完成的部分,根据实际执行的情况以及合同的特性,
当事人有权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可行之补救措施,同时享有要求
赔偿损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