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系指规定于劳动
合同有效期之内的, 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需对
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考核,同时劳动者亦有权对用人单位是否满足自身期望进行核查鉴定的时间段。
此乃并非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之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合同期为三年及以上且为固定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换言之,如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最长可设定为六个月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