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婚姻过错定义为包括
重婚在内的某些严重不当行为。
这些行为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重婚,这是指已婚人士因其不道德的行为而再次举行婚礼仪式并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
2、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在此情况下,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保持着非正式的亲密私人关系,且这种关系持续且稳定,并不以夫妻的名义进行活动。
3、
家庭暴力则是指在家庭环境中,存在着由某人引发的伤害行为,这种伤害可能会对
受害人格产生长期的影响,例如通过殴打、捆绑、残害以及强行
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进行的家庭
暴力行为,且这种
暴力必须是长期或频繁发生,才有可能构成虐待。
4、遗弃是一种
责任人(通常是父母)对其他人(通常是孩子)不尽
赡养、
抚养或
扶养义务的
违法行为。
这类行为可能会导致
未成年人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甚至危及他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5、最后,“有其他重大过错”就是指那些未被法律明确列举但也可能构成
离婚损失
赔偿责任的行为。
这就意味,关于离婚损失
赔偿的请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以上描述的四种情形,而是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其他严重过错行为中去,如
婚内出轨、与他人通奸生子、婚内
嫖娼、甚至是具有多次不改的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