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负债期间家庭进行了大量采购或者出现了较大规模支出情况,且夫妻双方未能提供充分解释资金起源的佐证资料;
此类情形下,通常会被认定为财务异常行为之一。
此外,如果
债务被用于支持夫妻共同参与的投资活动或商业运营项目,也是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与此同时,如果债务主要用于
债务人单独开展的投资经营事务,但
债权人的配偶却共享到了投资和经营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也可能构成某种程度上的财务违规现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