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的正式解决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原告需要向法院呈递诉状、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以便法院对其提供的文本和
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若法院认定其不符合
立案要求,则需向原告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自法院立案登记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法庭会将原告的
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同时也提示被告在指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答辩意见。
其次,调解环节是人
民法院处理
离婚案件的必要阶段之一。
在这一阶段,可能的调解结果有三类:
第一,经过调解,
当事人能够化解矛盾,恢复和睦相处,原告
撤诉,
诉讼过程至此完结;
第二,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
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根据此协议编制
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一旦送达,即刻发生
法律效力,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此之后解除;
最后,调解无果,应当立即转入下一个诉讼阶段。
再者,对于经过调解仍无法解决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及到是否离婚及其
财产分配、
子女监护权等议题做出明确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