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关于
离婚过程中的
个人财产分配,若无特殊约定,则通常不会进行分割。
然而对于夫妻的
共同财产部分,则需遵循由二者自行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将由当地人
民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及相关规定,参照保护
未成年人与女性权益的基本方针,对财产作出最后判决。
此外,夫妻双方若已以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之全部财产均归属各自所有,则按照该约定执行。
当一方在
抚养孩子、照顾老人以及协助对方开展工作方面履行了更多的义务,离婚过程中便可向另一方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发生时,如有一方处于经济窘迫状态,那么另一方必须提供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的适当价值作为援助。
关于如何具体实施此项援助,双方可先进行商议,若无法达成共识,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同样,如果在离婚过程中有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出售或毁灭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试图通过
伪造债务等手段侵吞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隐瞒、转移、出售、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伪造债务的一方,人民法院有权利决定其所获财产比例,甚至有可能完全不给他分配任何财产。
而假如
离婚程序已经完成,之后另一方发现以上行为,便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