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行政诉讼申请
抗诉的过程中,您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
民法院已经生效的
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
如果遇见
新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原有判决或裁定存在可被推翻的可能,或是缘于原有法律
法规应用出现重大错误等法定情形,抑或是发现在调解书的制定过程中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应对此提起抗诉。《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
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
审判人员的
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