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们应当正确地区分
离婚后父母所享有的权利,即为探望权而非
探视权。
随后,对于申请终止探望权的情况,其具体处理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
当事人遵守并实际实施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若他们希望申请暂停行使探望权,那么人
民法院在查明相关情况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决定是否同意中止其探望权,并会依法发表具有约束力的裁定。
(2)针对那些探望权问题已经步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如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暂停行使探望权的请求,则根据该方的申请,可以直接对是否应该暂停执行探望权做出相应的裁决,无需再次经过审判程序进行处理。
(3)实践操作环节仅限于当负责直接
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确信对于另一方来说,存在法定不当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此时便有权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
当被拒绝探望之后,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启动探望权的
强制执行程序,接着由负责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明确表达暂停另一方探望权的需求,最终等待法院进行裁决以确认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