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
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合法的
行政裁决是具备可复议性的。
在这样的前提下,公民、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都依法享有申请
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机会,其具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针对行政部门所做出的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等
行政处罚决议表示不服的;
其次,对于行政机构所做出的
行政强制措施决策等方面持有异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
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