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背负的
债务遭受
法院强制执行时,其配偶是否必须履行相应义务,这取决于该债务是否构成了
夫妻共同债务。
其中,较为常见且具有代表性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倘若该债务系由夫妻双方在书面协议上共同签署,亦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在事发之后自愿承认(即所谓的“事后追认”)此类共同意愿所引发的债务,抑或是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而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个人名义举债所产生的债务,均可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妇俩共同负担和清偿。
2、然而,若某笔债务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以夫或妻中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但金额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则这类债务便无法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原则上,应由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独立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