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所累积的所有财产,并非全部均归属于配偶双方共有的范围之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
法规,在这个特殊阶段内,若有任何一方所获取的财产,均被视为该人独立拥有的
个人财产:
首先,一方在经历了重大
人身伤害之后所得到的那笔
赔偿或补偿费用;
其次,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仅限一方所得的财产;
再者,为某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然而,针对在婚姻延
续期内,双方所获得的下列财产,则应归属为共享的
共同财产范畴:其一是来自于
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等收入;
其二是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的利益;
其三是从RD(科学研究与发展)项目中所产生的
知识产权收益;
其四是通过
继承或接受他人赠送的财产,但需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注明仅属于一人的财产除外;
其五是由某一方基于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操作所得的收益;
其六是男女双方实实在在或预期期内能够取得的
住房补贴以及
住房公积金;
其七是男女双方实际获取或预计将获取到的基础
养老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