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期限申报
债权人的破产重组之债权,其所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债权人,您将失去参与
破产程序的所有法定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
债权人会议的权利、投票表决的权利、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获得分配财产的权益等等。
其次,假如
破产财产已经完成分配,那么未经最终批准的补充申报将不再被允许;
如果债权人决定申请补充申报,还应该自行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再次,一旦破产重组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的债权,那么在该程序中债权人将无法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最后,若进入和解程序后债权人也未能按时申报债权,在该和解协议规划执行期间内,债权人同样也无权主张任何清偿
债务的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