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形之下,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交易双方是否已经签立了关于
房产买卖过程的完备契约文件。
若尚未签署此类合约,但买卖两方已经支
付定金,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交易中的违约方必须如数偿还所收
定金的两倍给另一方。
然而,假设在以上基础上双向签立了合约,那么对于买方而言便有两种可行的救济措施供其选择进行:
其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已签立过的合同,其二便是请求解除此份契约并且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买方需要通过金融贷款的方式来购
买房产时,往往面临着法院无法判决继续履行的困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需要卖方面对面协助办理金融机构所需的贷款手续,而这也是法院难以强制履行的。
相反地,如果买方有能力筹集全额房款支付,法院就有可能裁决继续履行。
在法院指令生效之后,倘若卖主拒绝执行,买方可以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通常来说,房产买卖合约都会设定一定比例的
违约金,这个比例大约为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
但是,如果房价的涨幅超出了百分之二十,即使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计算违约金,仍然不足以补足买方因
卖方违约所蒙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
故在此类情况下,卖方有可能被要求增加违约金以填补买方的实际损失,或者买方可直接诉求估算实际损失。
在卖方违反房产买卖合约的案例中,实际损失可以理解为买方失去了以与损失房源同等条件购买房产的机会,从而产生了实实在在的价格差异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断,房价的涨跌幅度可视为买方在该案中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