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
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并不进行
临时工作做出相应的安排。
然而,
犯罪嫌疑人均有权继续从事原先的职业活动不受妨碍。
只须确保在遵循相应规定的前提下,取保候审将不会对日常工作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取保候审,即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诸司法主体,对于尚未被
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改换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会勒令他们提供
担保人,又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开具
保证书,
保证随时接受传讯,并且不对其执行
拘留抑或是暂时解除拘留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