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责任不易确定之时,首先应推定机动车方向承担其对应事故的全责;
然而,若机动车一方可出示有效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面在事件中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过失行为,此种情况下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向的事实认定责任。
对于机动车间所发生的
交通事故责任不清之事,双方将平均分摊事故责任;
若责任难以名状和确定,则需双方在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下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而在非机动车之间或与行人间产生事故责任模糊之状况时,如果有人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此时便应适当减轻自身的负责任;
若无相关证据佐证,那么双方将以平等原则共同承担责任。《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73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
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