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有力地证明夫妻间已经开始长期
分居的典型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就是一方独自在外地居住期间所签订的住房
租赁合同;
其次,就是由双方共同签署并明确表达了夫妻分居意愿的书面协议,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协议必须是正式签署的书面文件,而非仅仅是口头上的承诺;
此外,
当事人之间互相往来的信件、电邮以及类似的通信方式等也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明,直接反映出两人感情出现裂痕进而导致分居的现实情况;
最后,如果有第三方人士作为目击者或知晓内情的
证人,他们的
证言同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由于这类证证人通常会与提供证词的一方存在密切利益关系,同时分居又是涉及夫妻私密的事务,因此单凭
证人证言很难被法庭采信,需要有其他相关的辅助性证据进行相互印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