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事件中是否有权追诉对方给予青春损失费用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公序良俗”是
民法学上的一项根本原则,通俗地说即为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人们普遍认同,人类无法以金钱或其他实物单位来衡量青春、情感等非实体财富。
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结合皆出于自由意志,一旦因分手或
离婚产生纠纷,仅凭现状而判决一方支付另一方金钱作为青春损失的补偿,显然与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念相背离。
因此,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此类诉求。
然而,若
当事人基于愧疚心态,主动向对方提供部分补偿安慰并已实际执行,则此行为不属于法律管理范畴。《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