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已经断裂,但有一方却不愿主动遵循法律程序
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另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
司法途径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当地高级人
民法院
递交离婚诉讼申请。
法院在处理这些
离婚事宜时,都会先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过认真研究并审慎评估后,法官认为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彻底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修复,就会依法判定
双方离婚。
这就是我们的法律制度所提供的救济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