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恰当的执行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若
当事人希望进行
听证,他们应于行政机关在告知其权利之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接下来,行政机关应在正式举行听证之前的七天,将听证的具体时间与地点,以
书面形式通知给相关各方,包括当事人以及涉及到事件的任何其他人士;
此外,当听证会正式召开之际,调查方需对当事人所呈现出的
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的
证据以及应对该行为所作出的
行政处罚建议等进行陈述;
同时,当事人也有机会对以上内容进行反驳性
申辩与质询;
最后,当事人应对听证记录进行复核并签署或加盖印章。《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