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监视居住期间,持有及使用手机需要得到
执行机构的明确许可,这是毫无疑问的。
在被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身上,他们有义务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大纲:
首先,不可随意离开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特定区域,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同意方可行动;
其次,禁止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信交流,同样也要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之后才能进行;
再次,应在接到
传唤时立即前往案发现场报道;
第四,严格禁止通过任何形式干预
证人作证过程;
第五,严禁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与其他
同案犯串供以逃避法律惩罚;
最后,有必要把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以及驾驶执照等个人重要证件交给执行机关统一保管。
所谓的监视居住,即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一项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所施加的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擅
自离开住所或者被特别安排的居所,同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控和限制,包括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