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而在人民法院受理解除申请之后也可对之前未完成的申报事项进行补充申报。
人民法院在接收到破产申请之后,需规定债权人应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和公布了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之日开始计算。
在此类情况下,如债权人于法定的
债权申报期间内未能及时申报其相关权益,则可以在
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阶段之前进行补报。《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
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