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需求之下,假
结婚现象逐渐涌现出来。
然而,此类所谓‘假的婚姻’并未被包含在我过现行法律所定义的
婚姻无效的范畴之内。
换句话说,只要
当事人遵循于正常程序完成了结婚的法定登记事项,那么他们实际达成的便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的有效性得到了确认,并且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的
刑事或民事
违法性质。
对于这种借助婚姻关系以获取某些特定利益,例如户口迁入、住房保障等等情况,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与完善相关政策机制来加以规制与防范,但是,只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满足了结婚的各项要求,便不应被判定为婚姻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每一位公民都享有自由选择婚姻方式以及进行
离婚的权利,这些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宣判其婚姻无效,或者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追诉,我们仅能够在道德层面上对这些行为提出质疑与批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