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实施侵犯
消费者以及其他受害者人身权益的行为,导致严重
精神损害后果发生时,受害者有权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
此类
赔偿金乃是为了补偿受害者因人体权益受到破坏而产生的极度深重的精神痛苦而设立的。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消费者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首先,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的物质性内容;
其次,经营者在侵犯消费者个人权利或名誉时,涉及到侵犯消费者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范畴;
最后,当经营者以
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时,例如,通过恶意污蔑、
捏造事实来诋毁消费者名誉,强行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随身物品,非法限制消费者人身行动自由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