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款合同效力发生争议时,我们首先应明确,若
借款合同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被裁判确认为无效,那么根据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担保人将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然而,如若担保人和
借款人在此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
恶意串通等行为导致
借款合同无效,则担保人仍需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在此之外,当担保人和借款人
签订合同时约定了担保人仅以其自身财务状况或行为作为
担保方式,且这种约定涉及到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的独立性,此时我们需要注意,这一协议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
担保合同也同样无效,但是,法律亦有特殊情形,由另有规定予以排除。
当担保合同被裁定为无效后,我们需要针对
债务、担保人以及
债权人三方各自的过失程度来决定他们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是由于主合同的无效直接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但担保人并不知悉亦未参与其中,且未曾违背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不必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但是,假如担保人在此过程中有过错,其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
债务人无法清偿的那部分债务的三分之一。
进一步来看,假设主合同是有效的,而因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而引发争议,这时候我们需要
司法机关视具体案情而置定担保者的赔偿责任:若是债权人与担保人都犯错,那么担保人所面临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那部分债务的二分之一;
反之,倘若担保人有错而债权人无错,那担保人就得
赔偿因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债务;
再者,假如债权人有错而担保人无过,那么担保人根本不必担负任何赔偿责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
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
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
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