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而导致意外
撞死行人的行为,并不必然触犯
刑法规定的“交通
肇事罪”。
只有当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导致出现
重大交通事故,从而致使他人严重受伤或丧生,或者令
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时,方可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参照相关司法解释,一旦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便可以归结为“交通肇事罪”:
(1)有一
人死亡或三人以上
伤残,且被告人对该事故负全部或
主要责任;
(2)有三人以上死亡,且被告人和受害者均需对事故负责;
(3)若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受到直接损失,且被告人对该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但其无力
赔偿金额高达三十万元以上。
另外,如果
交通肇事后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满足下列任意一项条件:饮酒后、使用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
驾驶未经许可的
机动车;
驾驶员清楚知道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摩托车;
驾驶员明确知晓所驾驶的摩托车未注册或已过期;
严重超负荷驾驶;
故意逃避责任。
因此,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导致一人或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构成
犯罪,亦无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