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作为法定
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制度,在
继承权的实现过程中具有明确先后次序:
首先是丈夫,其次是子女,最后是父母。
而在继嗣方式上,排在第二顺位的依次为兄弟姐妹、祖父和祖母。
若
继承事件发生后,第一序列无年龄分别继承人和第二序列特定继承人都无资格参与分配遗产时,则由第二序列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此项法则中所提及的“子女”包含了所有依法
赡养的孩子、
未成年人、被
领养和寄养的子女;
同样地,“兄弟姐妹”也涵盖了与
被继承人属于同一家庭的兄弟姐妹、分别由不同父母生育或至少其中一方不是亲生的兄弟姐妹、养育的兄弟姐妹以及存在
扶养关系的继兄或继弟妹妹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