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所产生的
共同债务,需
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双方在
解除婚姻关系时,原先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
债务,理应对此进行共同偿还。
如在此过程中出现
共同财产不足以全额偿还、或者财产各自归属时,则需由夫妇二人协商解决
债务问题;
若协商无果,则可交由人
民法院裁决。
在具体承担责任的方法上,夫妻需要共同完成债务的清偿工作,且无论二者是否已正式
离婚,都必须按照连带的清偿责任原则完成此义务,不论是选择使用共同财产抑或是
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至于
债权人,他们拥有权力要求夫妇中的任意一方,甚至两方来全部或部分偿付债务。
这其中不涉及到应承担债务比例的分配,也不会排列清偿顺序。
当某一方的财产不足以全部还清债务时,另一方便要负责偿还剩余欠款的重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