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及其他形式的同意所产生的
债务,以及在婚姻期间内以个人名义负担的旨在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义务。
然而,若有
证据表明此类债务用以支持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些债务同样也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的体现。
在此需要提醒您的是,如果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尽管这并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但如果债权方能出示足够的证据且证明这些债务确实被应用于支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话,那么这些债务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婚前债务,婚后不一定算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婚前债务在婚后一般也是属于
个人债务,应由一方用其
个人财产承担。除非
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所欠的婚前之债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夫妻双方就不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