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存有完全失效的可能性。
要约至此已失去其法定效应和作为
合同成立基础的地位,即对于发出要约者和接收要约者来说,他们均无法再从这一要约中获得任何权益上的保障或实质性的拘束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明确的规定,以下情形出现之时,均可视作是该要约已经失效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当要约在受要约人的明确拒绝之下无法兑现时;
第二种情况,当要约因受到国家
法律强制权力的干预而被经过合法程序予以撤销或终止时;
第三种情况,当承诺的期限到达并结束后,受要约方却未就此做出回应或表示出愿意接受的意愿;
最后一种情况,假设受要约方针对要约条款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或者大幅度改变了原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
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