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畴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一般性质的
人身损害,需要承担的责任包含:由于遭受
人身伤害而产生的
医疗费用支出以及由于耽
误工作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即医疗费用、误工薪资、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的食品补贴以及必需的营养费用等。
第二,如果由于该类损害而导致了身体残疾,除了上述一般的
赔偿范围之外,还应当承担包括以下内容在内的赔偿项目:
伤残保证金、辅助器具费用、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康复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以及继续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以及适当的
精神损害慰问金等。
最后,若受害者不幸离世,则需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础上,额外给予以下几类金额的赔偿:
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
补偿金以及
受害人家属为了处理这场悲剧所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和必要的精神损害慰问金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