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金与
定金条款是否可以并行适用及
当事人在
诉讼过程中的权利行使问题,我在此予以明确说明。
首先,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原则上不可同步执行,当事人无法同时在
诉讼程序中既主张违约
赔偿金又申明不接受定金或请求返还两倍定金。
然而,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约,则非违约方选择使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行为,并不会削减其向对方索回已
付定金的
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违约金是在违约方未按照合同规定
履行义务时必须承担的经济代价,而定金则被视为债权的保障手段,在
债务人如期履行
债务之后,定金应当直接抵扣等价物或全部收回;
另一方面,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那么定金原本具有的确保给付定金一方能够及时
履行合同义务的作用也将会丧失,此类金额应当归还给给付定金的一方,因此其拥有
追讨返还定金的权能。
总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力要求对方偿还定金,并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至于能否请求对方对定金进行两倍返还款项,这将取决于实际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
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