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事宜。
医疗纠纷产生之后,患者及其
家属与医院方面应当秉持平等、自愿的准则,通过深入磋商来实现双方和解。
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具备效力,须加以承认与认同。
2.调解环节。
已经被确认为
医疗事故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利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
当事人所发出的申请,对其展开医疗事故
赔偿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事宜能够促成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达成进一步共识,将据此编制
调解协议书;
反之,如调解无法成功或在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停止进一步调解处理。
3.
诉讼途径。
在提
起诉讼之前,当事人有权选择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或是
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相关医学会负责鉴定工作,医疗过错鉴定则由权威
司法鉴定机构承担鉴定工作。
然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进行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的必经前置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
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
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