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
犯罪的主体涵盖范围。
环境犯罪中的主体,是指那些主动实施了污染或者对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且具备了根据法律规定所需承担
刑事责任的特定生理以及心理素质或者资历的各类组织以及个人。
(2)环境犯罪的主观意识形态。
就破坏环境相关的
犯罪行为而言,其主要以
故意犯罪为主导形态。
(3)环境犯罪危害的社会关系。
环境犯罪行为最终侵犯的对象是由环境
刑法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各类社会关系,这些正是环境犯罪的客体所在。
(4)环境犯罪过程的实际体现。
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实质上是一系列环境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所展现出的具体形式,它构成了整个环境
犯罪活动在外延特征上的全部元素集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造成重大
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