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买卖过程中,若卖方出现违约情况,可依循购
买房屋时签订的
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来确定其应承担的
违约责任;
倘若购房合同未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双方
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友好地协商,进一步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详述如下:
在确定违约责任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具体方式:
第一,“继续履行”。
这一方式是指作为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请求,继续履行其应该履行的合同中所载明的义务,从而达到违约方交付合同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的目的。
第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即是纠正合同实施中可能存在的不当履行(如
产品质量问题),使履行瑕疵能够得以改正,进而保障合同的完全有效履行。
第三,“
赔偿损失”。
即作为违约方,需通过支付一
定金额的金钱,尽可能弥补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受害者
财产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丧失。
第四,“
违约金”。
这一方式充分体现了
合同法的精神,即当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既定合同时,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以示惩戒和补偿。
第五,“定金责任”。
这是指为了确保
合同责任落实到位,故
合同当事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按照合同
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事先约定的现金或其他代用物,以
保证双方各自
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