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通常情况下,女儿会被判决交付于最有益于其成长和发展的人的
监护之下。
也就是说,若女儿的年龄未达到两个完整的岁数周期,那么,她通常会被判予女方进行
抚养;
若构成两个完整的岁数周期时,立法将通过赋予父母共同权利的方式,让他们自行进行协商解决;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问题交由法院负责,法院会依据双方的具体状况,以最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为出发点做出裁定。
此外,在年满八周岁的情况下,审慎考虑并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也是至关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