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
债务即为夫妻双方为确保家庭稳定以及实现供养和关怀责任而承担的债务。
这种类型的债务需满足如下三项明确规定:
首先,夫妻共有债务通常于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产生;
其次,该类债务必须是为了维系家庭共享环境或者共同进行生产、运营活动而产生的;
最后,夫妻共有债务构成了
连带之债。
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无论该债务由夫妻中的哪一方或是双方负责承担,均默认为夫妻共有债务。
然而,若在此之外的情况下产生债务且未涉及到夫妻共享生活或共同进行生产、运营活动的话,那么这样的债务就不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