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这一程序之前所进行的
羁押期限应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
其中的道理在于,
羁押代表着对
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行限制和剥夺。
当犯罪嫌疑人被判处
有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每一日都可以对等地折抵为相应的刑期;
对于
拘役的
刑罚,其刑期将自判决开始执行时起算,而在此期间每一日的羁押同样可以对应地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至于
管制的刑罚,则可通过将每一日的羁押折抵为两天的刑期来实现。《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